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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乐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王汉祥与乐清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汉祥,乐清市公安局,郑阿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温乐行初字第2号原告王汉祥,男,194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乐清市公安局。住所地:乐清市城南街道良港东路。法定代表人伍建利,局长。第三人郑阿柳,女,194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王汉祥诉被告乐清市公安局、第三人郑阿柳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于201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1月18日收到补正材料后,于2013年1月21日受理,并于次日向被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汉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汉祥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虞幼平代理审判员  吴亦贝人民陪审员  蔡荷微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绍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