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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三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曹立新与河北通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立新,河北通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三初字第65号原告:曹立新,农民。被告:河北通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市开发区新石北路368号。法定代表人安通良。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立新与被告河北通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立新以已经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立新以已经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1770元由原告曹立新负担。审判员  付俊领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文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