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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执字第1418-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胡严严与李增、曾显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严严,李增,曾显华,商小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1418-1号申请执行人胡严严。被执行人李增,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号院*号楼**号,身份证号4129221963********。被执行人曾显华。被执行人商小莉。胡严严与李增、曾显华、商小莉民间借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0)郑黄证民字第2924号公证书和(2012)郑黄证执字第70号执行证书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严严与被执行人商小莉及买受人周继祥于2013年2月4日在本院达成变卖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商小莉将其购买名下(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产一套以185万元的价格变卖给周继祥,并对本院委托的对该房屋的评估报告结论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对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产一套的查封;归买受人周继祥(身份证号××)所有;二、该房产归买受人周继祥(身份证号××)所有;解除本院对该房产的查封,同时将该房屋上的他项权利予以注销;三、买受人周继祥可持本裁定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天增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林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