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一初字第0011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0114号原告:何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友 生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冉(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