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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民初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朱某与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1272号原告朱某,无业。委托代理人浦纯钰、赵昌勇,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费某,现羁押于无锡市强制戒毒所。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40元、减半收取后为120元,由朱某负担。审 判 长 黄    靓代理审判员 鲍  钰  鸣人民陪审员 ���刘艳婷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袁  丽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