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民初字第01013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昊宇星运输有限公司与边晓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昊宇星运输有限公司,边晓龙,李春英,边稳稳,由爱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民初字第01013号原告北京昊宇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阳光街775幢10号。法定代表人罗昊,经理。被告边晓龙,男,2008年1月2日出生,儿童。被告李春英(兼边晓龙的法定代理人),女,1986年4月4日出生。被告边稳稳,男,1966年9月2日出生。被告由爱芹,女,1964年8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昊宇星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边晓龙、李春英、边稳稳、由爱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昊宇星运输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北京昊宇星运输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交纳的应给付边晓龙、李春英、边稳稳、由爱芹的赔偿款二万二千四百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昊宇星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北京昊宇星运输有限公司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交纳的应给付边晓龙、李春英、边稳稳、由爱芹的赔偿款二万二千四百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成杰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银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