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阳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2013)阳执字第6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黄XX。被执行人张XX。申请执行人黄XX与被执行人张XX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阳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及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桂市民一终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黄XX于2013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XX于2013年2月5日按要求交纳了全部案款。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阳民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书及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桂市民一终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先有代理审判员 蒋子秀代理审判员 袁巍然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世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