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眉东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叶晓英、陈晋川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叶晓英,陈晋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眉东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大道219号。法定代表人,黄毅,行长。委托代理人曹文伟。被执行人叶晓英。被执行人陈晋川。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作出的(2011)川成蜀证执字第292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叶晓英所有的抵押在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车牌为川A751**小型汽车进行进行评估,其价值为29.1万元。在拍卖过程中,第二次以参考价23.28万元委托拍卖。结果无人竞卖,致使流标。其后,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执行人叶晓英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同意以价值23.28万元抵偿债务16.723958万元后。余下车款65560.42元交至本院后,川A751**小型汽车所有权归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所有。现申请执行人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将余款交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作出的(2011)川成蜀证执字第292号执行证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利平执行员 骆维克执行员 王朝学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彭 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