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开商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村分社与金树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村分社,金树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开商初字第93号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村分社。负责人:汪海波。被告:金树立。本院于2013年1月25日受理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村分社诉被告金树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村分社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叶诗靖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汪 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