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裕执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红平与袁传东查封房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平,袁传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裕执字第00118号申请执行人:王红平,男,197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被执行人:袁传东,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六民一终字第006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袁传东、六安市裕安区新安镇豪硕电动车装配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该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该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袁传东所有的在其弟媳杨小芹名下的位于六安市解放北路安置小区1号楼202室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 芳执行员 曾 凡 勇执行员 郑 如 国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欧阳新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