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高跃增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武刑初字第45号公诉机关武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男,1972年4月16日出生于浙江省武义县,汉族,农民,文化程度初中,武义天天快递驾驶员。因本案于2012年11月20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武义县看守所。武义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18日8时40分许,被告人高某驾驶浙G×××××号微型普通客车沿武义县商城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商城路三联超市地段因操作不当与相同方向行走的行人周国英、韩某发生碰撞,造成车损、周国英和韩某受伤。被告人高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周国英受伤后经武义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认定,被告人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13年2月1日,经武义县联合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家属与死者家属、伤者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高某分别额外补偿死者家属、伤者人民币50000元、3000元,并已履行完毕,法定赔偿部分另行起诉,死者家属、伤者出具谅解书,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自愿认罪,且有书证受理案件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身份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死者家庭情况登记表、医疗诊断书、扣押发还物品凭证、车辆信息、驾驶人员信息、血样抽取单、医院治疗记录、死亡证明、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人何某、陈某甲、涂某、陈某乙、张某、周某证言;被害人韩某陈述;法医学尸表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物证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致一人受伤,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高某在现场等候处理,交警到达现场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归案后和庭审中如实认罪,系自首,且补偿当事人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审前社会调查,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予以宣告缓刑。为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裘陈权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黄 超附:(2013)金武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