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初字第0030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原告宝鸡市天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宝鸡市瑞天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天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瑞天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初字第00301号原告宝鸡市天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姜谭路。法定代表人杨明科,任执行董事。被告宝鸡市瑞天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法定代表人李林乾,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天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宝鸡市瑞天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3年元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宝鸡市天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1条,第154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天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7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引社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