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武商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浙江武义要巨纸业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武义星光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武义要巨纸业有限公司,浙江省武义星光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商初字第134号原告:浙江武义要巨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胜仔。委托代理人:孔旭良。被告:浙江省武义星光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裕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武义要巨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武义星光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武义要巨纸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武义要巨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武义要巨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44元(已减半),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8044元,由浙江武义要巨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杜建跃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叶权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