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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民保字第01397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张霞与王继霞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霞,王继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神民保字第01397号原告张霞,女,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王继霞,女,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于2013年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霞诉被告王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霞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王继霞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曲江6号二期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并自愿提供梁昊洁所有的位于神木镇北东兴街神东公司住宅楼和张润生所有的位于神木镇北东兴街神东公司住宅楼两套房作为担保。经审查2011年10月15日,被告王继霞担保由借款人张志强向原告张霞借款人民币9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该笔借款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利息,剩余的本金及利息再分文未付。本院认为,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防止被告转移财产,原告张霞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王继霞所有的位于西安市曲江6号二期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双林审 判 员  黄建平人民陪审员  陈建军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利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