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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龙执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龙执字第37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77年2月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3年9月10日生,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1)龙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11月2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岳志刚审 判 员  郭洪波代理审判员  毛俊国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国令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