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雨民初字第1278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陈文跃与南京雷创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跃,南京雷创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雨民初字第1278号原告陈文跃,男,1948年12月26日生,汉族。被告南京雷创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创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柿子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邵雷,雷创公司总经理。原告陈文跃与被告雷创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文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文跃诉称,原告自2010年9月应聘进入被告公司从事门卫工作,每月工资1700元。自2012年2月起至同年8月止,被告未给原告发放工资。后在原告的多次催要下,被告仅支付800元生活费。现要求被告支付自2012年2月至8月工资11100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雷创集团格兰帝家具制造连锁企业“职员应聘登记表”,“格兰帝集团面试登记表”、“格兰帝厂规厂纪承诺”,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雷创2011年3月工资表”、“雷创2011年4月工资表”,用以证明原告标准工资为每月1800元,实发工资为每月2250元。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钱某某进行了调查,该证人证明雷创公司自2012年2月起未给职工发放工资,原告陈文跃在雷创公司工作至2012年8月31日止,期间被告只支付了部分生活费。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文跃于2010年7月应聘进入被告雷创公司从事门卫工作,月标准工资为1800元。自2012年2月起至同年8月止,被告未给原告发放工资,后在原告的多次催要下,被告仅支付800元生活费。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雷创集团格兰帝家具制造连锁企业“职员应聘登记表”,“格兰帝集团面试登记表”、“格兰帝厂规厂纪承诺”,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雷创公司2011年3月、4月工资表,证人钱某某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应当获得相应的报酬。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11100元,在法律规定的幅度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雷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陈文跃工资款11100元。如果被告雷创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雷创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鼓楼分理处;帐号:033401059040001276)。审 判 长 张敦生审 判 员 张伍林代理审判员 郭莉莉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陈蓁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