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西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吕晓龙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晓龙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西刑初字第147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晓龙。因本案于2012年10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晓龙犯抢劫罪,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丰婷婷、被告人吕晓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27日1时许,被告人吕晓龙在本市西湖风景名胜区圣塘景区湖滨六公园公交车站后面的人行道处,以胳膊勒脖子等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王某的三星牌GT-S5830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990元)。同月30日,被告人吕晓龙在本市环城东路杭州虹泰宠物医院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晓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李某、詹某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及照片、发还物品清单、发生情况报告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以及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晓龙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吕晓龙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晓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30日起至2016年4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宗 盼人民陪审员 张晓涛人民陪审员 王 辉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薛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