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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耀民初字第00060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甲、温某、赵某乙诉被告张某甲、喻某、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温某,赵某乙,张某甲,喻某,张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耀民初字第00060号原告:赵某甲,男,汉族,铜川市印台区人,住铜川市印台区。原告:温某,女,汉族,铜川市印台区人,住铜川市印台区,系原告赵某甲妻子。原告:赵某乙,男,汉族,铜川市印台区人,住铜川市印台区,系原告赵某甲儿子。共同委托代理人:耿美玲,陕西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甲,男,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住铜川市耀州区。被告:喻某,女,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系被告张某甲妻子。被告:张某乙,女,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系被告张某甲女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温某、赵某乙诉被告张某甲、喻某、张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某甲、温某、赵某乙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温某、赵某乙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甲、温某、赵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319元由原告赵某甲、温某、赵某乙负担。助理审判员  高荣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曹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