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西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高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西刑初字第151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因本案于2012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2)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丰婷婷、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5月17日,被告人高某未取得营业执照、网络安全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场所审验合格证的情况下,在本市西湖区蒋村街道蒋村村二组陈某家的出租房内违规开设无证网吧,摆放电脑供顾客上网,营业额共计人民币73272元,从中获利人民币70812元。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高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杨某、陈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营业收入统计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以及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网吧,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高某自愿认罪且积极退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高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于本院的赃款人民币五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未追回的赃款人民币二万零八百一十二元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宗盼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薛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