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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吴银福与郑贞大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银福,郑贞大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银福,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罗子文,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贞大,男,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再审申请人吴银福因与被申请人郑贞大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江中法民一终字第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银福申请再审称:原审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错误。(一)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把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纠纷错误认定为承揽合同纠纷,未确认双方之间的合同无效。(二)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工程造价鉴定有效和再审申请人没有及时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停工缺乏证据支持。(三)原审分配鉴定费承担比例明显不公。请求撤销二审判决,改判确认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口头装饰装修合同无效,再审申请人无需向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及再审诉讼费。本院认为,根据吴银福申请再审的请求和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本案的性质及案涉合同效力;2、一、二审采信案涉结算书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是否正确及是否因没有及时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停工;3、鉴定费如何承担。关于本案的性质及案涉合同效力的问题。本案中,吴银福将其酒店及配套工程发包给郑贞大完成,施工内容主要为不涉及建筑物主体结构的室内装修以及少量室外配套工程,与属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类型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有明显区别,一审认定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二审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案涉合同系吴银福与郑贞大通过口头方式订立,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审认定合法有效,二审予以支持,亦无不当。吴银福主张一、二审对本案定性错误,认定案涉合同有效错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一、二审采信案涉结算书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是否正确及是否因没有及时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停工的问题。根据郑贞大的申请,一审法院委托江门市科信建设工程计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信公司)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评估鉴定,科信公司作出《台山市海宴华侨农场公角山南洋欢乐岛酒店及配套工程结算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吴银福对案涉结算书有异议,但没有提出具体的反驳证据和理由,一审采信案涉结算书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二审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本案中,吴银福拖欠大量工程款未支付,且案涉工程确在吴银福未按时支付工程款后停工,一、二审认定因没有及时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停工,亦无不当。吴银福主张一、二审认定工程造价鉴定有效及因没有及时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停工缺乏证据支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鉴定费如何承担的问题。吴银福以工程质量问题提出抗辩,一审根据吴银福的申请委托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对案涉工程质量进行了鉴定。根据《鉴定报告》,只有消防工程属于不合格工程。一审根据消防工程造价在全部工程造价中所占的比例对鉴定费进行分担,二审予以维持,并无不当。吴银福主张一、二审分配鉴定费承担比例明显不公,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吴银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银福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饶 清代理审判员 王 庆代理审判员 田 飞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文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