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鄂武昌民特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罗国珠、金朝辉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罗国珠;金朝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鄂武昌民特字第00001号申请人:罗国珠,女,汉族,1961年12月16日出生,住武汉市硚口区,申请人:金朝辉,女,汉族,1989年5月6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申请人罗国珠、金朝辉要求宣告金鑫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被申请人:金鑫,男,汉族,1966年6月29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公民身份号码。被申请人金鑫与申请人金朝辉系父女关系,被申请人金鑫于2007年7月6日走失,其家人经多方寻找未果,至今已5年之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1月31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金鑫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金鑫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金鑫走失,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现公告期限已届满,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金鑫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万 捷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映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