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濉民二初字第0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濉溪县霸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李兴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濉溪县霸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李兴群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濉民二初字第00025-1号原告:濉溪县霸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王东洋,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兴群,男,汉族,1981年5月4日出生,住天津市塘沽区。委托代理人:王秀锦、武坚,天津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2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濉溪县霸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兴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李兴群在应诉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一直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居住,应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请移送有管辖权的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供了高峰、梁孟秋、朱峰、高永泉四位证人的证言,均证实系被告找的驾驶员,将三辆车从淮北(濉溪县城南五里郢)开走的。本案为租赁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在淮北市濉溪县,故本案应由濉溪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李兴群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法院。审判长 顾国安审判员 马艳丽审判员 蔡淑华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纪莉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