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下民初字第3069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原告颜亮福与被告杨冬梅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下民初字第3069号原告颜某某,男。委托代理人蒋某某,女。被告杨某某,女。原告颜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嵇娟、代理审判员刘春晓、人民陪审员马桂花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某某及其委托代理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颜某某诉称,1989年原、被告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5年1月,被告杨某某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双方再无联系。现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请求:一、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二、婚生子颜某由原告颜某某抚养。被告杨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颜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1983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9年9月5日登记结婚,1995年12月22日生一子颜某。2005年1月1日,被告杨某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12年9月26日,原告颜某某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口簿、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建立在夫妻感情基础之上。本案中,被告杨某某于2005年1月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与原告颜某某之间的夫妻关系实际已无法维系。原告颜某某起诉离婚后,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视为被告杨某某对夫妻感情的漠视,可推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颜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被告杨某某离家出走后,双方婚生子颜某一直随原告颜某某共同生活,故对于原告颜某某请求由其直接抚养颜某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颜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二、原告颜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的婚生子颜某由原告颜某某直接抚养。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40元,由原告颜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嵇 娟代理审判员 刘春晓人民陪审员 马桂花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李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