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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繁民一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强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0122号原告:强某某,女,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委托代理人:李大东,安徽东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强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强某某于201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强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强某某负担。审判员  姚维贵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程 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