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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何月萍与王泽高、姚海东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月萍,王泽高,姚海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46号原告何月萍。被告王泽高。被告姚海东。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月萍诉被告王泽高、姚海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吴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月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何月萍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何月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大甫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瞿丽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