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建民初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翟其刚诉葛文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其刚,葛文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建民初字第1297号原告翟其刚,居民。被告葛文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其刚诉葛文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翟其刚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其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其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翟其刚负担。审 判 长 徐一峰审 判 员 高 建代理审判员 刘大维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顾秋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