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民一初字第0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罗新尧与安徽星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新尧,安徽星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民一初字第00021-1号原告罗新尧,男,196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被告安徽星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皋星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74893343-3。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总经理。安徽星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人民路52号巷6号。组织机构代码77737475-7。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罗新尧诉被告安徽星辰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星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移送本院审理。该案未移送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应原告罗新尧的申请,并由浙江省新博铝塑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于2012年9月27日作出(2012)绍虞民初字第110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安徽星辰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星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00万元。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作出(2013)六民一初字第00021号民事裁定:解除对安徽星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六安市人民路支行13×××78账户600万元,及安徽星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徽商银行六安市解放路恒源支行17×××35账户100万元的查封(冻结)。为避免判决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安徽星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六安市皋城路93号建筑面积为1504平方米房产(房产证号31××58)。查封期限自2013年2月5日起至2015年2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胜钧审判员 杨小林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许 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