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咸秦民初字第0074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孟草娃与被告王治国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草娃,王治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0742号原告孟草娃。被告王治国。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于2010年元月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3月10日依法登记结婚,双方均系二婚。2010年8月份原、被告因生育子女问题产生矛盾,关系恶化,分居至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各自孩子归各自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3、双方共同债务1322元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孟草娃与被告王治国自愿离婚。二、双方其它再无争议。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李亚维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朱亚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