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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074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孟草娃与被告王治国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草娃,王治国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0742号原告孟草娃。被告王治国。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于2010年元月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3月10日依法登记结婚,双方均系二婚。2010年8月份原、被告因生育子女问题产生矛盾,关系恶化,分居至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各自孩子归各自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3、双方共同债务1322元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孟草娃与被告王治国自愿离婚。二、双方其它再无争议。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李亚维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朱亚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