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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侯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四川承道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张燕萍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承道律师事务所,张燕萍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245号原告四川承道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薛佳。被告张燕萍。本院在审理四川承道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张燕萍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承道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承道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承道律���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四川承道律师事务所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承道律师事务所承担。代理审判员  赖武梨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苟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