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贵行非审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候朝晖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候朝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贵行非审字第00025号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长江南路红森国际大厦B座六楼。法定代表人:盛建国,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候朝晖,男,1968年6月8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被执行人候朝晖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池城管(市容)罚决字(2012)第74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2年9月12日作出的池城管(市容)罚决字(2012)第74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池城管(市容)罚决字(2012)第74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候朝晖“处以人民币伍佰元的罚款”及加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晓姿审判员  韩可胜审判员  慈 源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汪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