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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阳执字第5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某某,张某彬,张某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秦某某。被执行人张某彬。被执行人张某耐。申请执行人秦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彬、张某耐赡养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阳民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秦某某于2012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2013)阳执字第57-1号执行裁定书,提取了被执行人张某彬、张某耐在阳朔县人民法院的案款2310元。现本案标的已全部执行到位。本院认为,本案应作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阳民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兆海审 判 员  黄志伟代理审判员  黄 岚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徐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