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阳执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阳执字第5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某某,张某彬,张某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秦某某。被执行人张某彬。被执行人张某耐。申请执行人秦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彬、张某耐赡养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阳民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秦某某于2012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2013)阳执字第57-1号执行裁定书,提取了被执行人张某彬、张某耐在阳朔县人民法院的案款2310元。现本案标的已全部执行到位。本院认为,本案应作结案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阳民初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夏兆海审 判 员 黄志伟代理审判员 黄 岚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徐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