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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商梁法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1宋金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奇峰,宋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商梁法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焦奇峰,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商丘市民主西路纱厂家属院。被执行人宋金玲,女,1963年9月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商丘市八一路一建公司家属院3号楼东单元6楼。上列当事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0月25日审结。该案(2010)商梁民初字第2246号民事判决已生效且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为保证该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金玲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贾胜乐执行员  宋崇超执行员  何明山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侠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