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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沈祖南与王国飞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祖南,王国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保字第10号申请人:沈祖南。被申请人:王国飞。申请人沈祖南为防止被申请人王国飞转移财产,使将来判决生效后得以顺利执行,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国飞所有的坐落于奉化市上林华庭小区43幢806室的房屋一套(产权证01-923**),保全财产价值8万元。申请人沈祖南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沈祖南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国飞所有的坐落于奉化市上林华庭小区43幢806室的房屋一套(产权证01-923**),保全财产价值8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平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许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