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田厚曾与黄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厚曾,黄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66号原告田厚曾。委托代理人韩松,山东兰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辉,成年。委托代理人诸葛祥忠,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厚曾与被告黄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5日以被告黄辉发生意外导致死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厚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田厚增负担。审判员 高兆利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黎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