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法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罗昌术与罗昌义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昌术,罗昌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荔法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罗昌术。被执行人罗昌义。本院依据荔劳仲案字(2008)第20号仲裁裁决书,在执行罗昌术申请执行罗昌义劳动争议纠纷过程中,被执行人罗昌义已按照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荔劳仲案字(2008)第20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黎东华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廖鹏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