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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商初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雷明峰与李磊、向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明峰,李磊,向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1092号原告:雷明峰。被告:李磊。被告:向健。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明峰与被告李磊、向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明峰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雷明峰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公告费150元,合计425元,由原告雷明峰负担。审 判 长  陈广秀代理审判员  王 群人民陪审员  沃小飞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江南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