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商初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雷明峰与李磊、向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明峰,李磊,向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1092号原告:雷明峰。被告:李磊。被告:向健。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明峰与被告李磊、向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明峰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雷明峰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公告费150元,合计425元,由原告雷明峰负担。审 判 长 陈广秀代理审判员 王 群人民陪审员 沃小飞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江南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