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建民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4-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徐某某与被申请人张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徐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五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建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徐某某,男,1940年11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申烨,江苏宏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某某(申请人之妻),女,1942年10月2日生,汉族。在场人徐某(被申请人之子),男,1966年11月15日生,汉族。申请人徐某某诉称,被申请人系申请人的妻子。多年以来,被申请人一直患有高血压、2型糖尿病、之气哮喘,今年来,被申请人的身体及精神每况愈下,意识不清、生活无法自理,被医院确诊为:脑梗死、血管性痴呆、老年性脑萎缩。现根据被申请人的实际健康状况和有关法律规定,特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徐某某于被申请人张某某系夫妻关系,2012年8月被申请人发生脑梗死。2013年1月7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对被申请人张某某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本院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张某某有无民事能力进行鉴定。2013年1月24日,该鉴定所作出宁脑司鉴所(2013)精鉴字第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被申请人张某某系植物状态,目前已无意识,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杨 浩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娟(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