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龙巡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叶爱娥与吴建平、曾光增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爱娥,吴建平,曾光增,龙游龙港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巡民初字第42号原告:叶爱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金炎。被告:吴建平,被告:曾光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汪争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童小明。被告:龙游龙港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小玲。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公司,诉讼代理人:封蓉。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爱慧。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爱娥与被告吴建平、曾光增、龙游龙港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叶爱娥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建平、龙游龙港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爱娥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该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爱娥撤回对被告吴建平、龙游龙港客运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王瑜群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倩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