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苏中知民初字第0036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与钱业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钱业胜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知民初字第0036号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126号。法定代表人金志江,经理。委托代理人毛雅琴。委托代理人眭群。被告钱业胜。委托代理人董志峰,江苏大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钱业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为190元,由原告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管祖彦代理审判员 韩 军代理审判员 任小明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林银勇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