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鼎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福鼎市华达汽车电器厂与张丽光、王大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鼎市华达汽车电器厂,张丽兴,王大贵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鼎民初字第331号原告福鼎市华达汽车电器厂,住所地福鼎市桐山街道龙山工业区4号。法定代表人洪明亮,该厂投资人。委托代理人陈光天,福建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丽兴。被告王大贵。本院在审理原告福鼎市华达汽车电器厂与被告张丽兴、王大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鼎市华达汽车电器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58元,减半收取2029元,由原告福鼎市华达汽车电器厂负担。审判员 李 威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林姗姗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