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衢柯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浙江衢州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衢州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柯民初字第312号原告:浙江衢州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华芬。委托代理人:储樟耀。被告:浙江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浮石街道徐家坞村排门山3号。法定代表人:方世清,委托代理人:陈信国。委托代理人:胡剑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衢州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衢州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衢州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浙江衢州华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祝志琴审 判 员 余建华代理审判员 姚冬琴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郑 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