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高某甲与高某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甲,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中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甲。被执行人高某乙。关于高某甲申请执行高某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2012)中民一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高某甲与高某乙继承高绍志遗产,在中国工商银行有遗产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继承人高绍志银行存款1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岩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宋高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