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执字第071-1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清河与牛新兰、张培忠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清河,牛新兰,张培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鼓执字第071-1号申请执行人王清河,男,汉族,1963年12月31日出生。被执行人牛新兰,女,汉族,1967年12月30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培忠,男,汉族,1967年9月7日出生。王清河申请执行牛新兰、张培忠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鼓民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生效后,牛新兰、张培忠未按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牛新兰、张培忠在开封福润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的货款及押金人民币36766.2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中阁二○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建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