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西劳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刘某华与凸X印刷(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某华;凸X印刷(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西劳初字第27号原告刘某华。委托代理人袁某存,系广东中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凸X印刷(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内某俊夫。原告刘某华诉被告凸X印刷(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华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 定 宏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华敏(兼)书记员 朱 丽 芳 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