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1987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张超与郑州天隆服装城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郑州天隆服装城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1987号原告张超。委托代理人孙慧明、孙志程,河南孙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天隆服装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姜郑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舟,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劲松,河南高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超诉被告郑州天隆服装城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超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超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退回原告张超。审 判 长 郑宏辉审 判 员 阔晓晖人民陪审员 李 新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