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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桐商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桐庐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桐庐新宇印刷有限公司、申屠忠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庐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桐庐新宇印刷有限公司,申屠忠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桐商初字第156号原告:桐庐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峰。委托代理人:孙建平、陈金鑫。被告:桐庐新宇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屠忠。被告:申屠忠。原告桐庐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桐庐新宇印刷有限公司、申屠忠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桐庐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收到本院案件受理通知和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在预交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桐庐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俞明荣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银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