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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范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范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44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范某。李某诉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一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范某名下银行存款2114953.59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许朝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