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范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范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44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范某。李某诉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一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13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范某名下银行存款2114953.59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许朝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