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楼纬文与赵友芳、王大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纬文,赵友芳,王大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133号原告楼纬文。被告赵友芳。被告王大寅。原告楼纬文诉被告赵友芳、王大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02月0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楼纬文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纬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楼纬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陆海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