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汉阳行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英杰诉被告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汉阳分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英杰,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汉阳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行初字第00003号原告:李英杰。被告: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汉阳分局法定代表人:赵书堂,系该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闫红,系该分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愠波,系该分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原告李英杰诉被告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汉阳分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英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英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英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英杰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盛其华人民陪审员 胡昌华人民陪审员 沈纪奎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赵春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