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邱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曲某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曲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邱民初字第16号原告王某甲,农民。被告王某乙,农民。被告曲某,农民。案由:抚养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曲某抚养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王某甲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审判员 赵敬宏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汪西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