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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邱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02-05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曲某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曲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邱民初字第16号原告王某甲,农民。被告王某乙,农民。被告曲某,农民。案由:抚养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曲某抚养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王某甲于2013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甲承担。审判员  赵敬宏二〇一三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汪西坤 微信公众号“”